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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巖土工程勘察專業(yè) 有關技術問題的解釋說明之三》的通知

欄目:重要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8-04-20

關于發(fā)布《巖土工程勘察專業(yè)

有關技術問題的解釋說明之三》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保證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巖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圖審查水平,針對近期我市巖土工程勘察項目實施和勘察文件施工圖專項審查過程中發(fā)現的“有爭議的,或較為困惑的技術問題”,天津市勘察設計協會勘察工作委員會和天津市綠色建筑促進發(fā)展中心組織專家就“勘察工作量布置、巖土評價、勘察資料簽章、借用勘探資料”等問題進行了研討,形成《巖土工程勘察專業(yè)有關技術問題的解釋說明之三》(詳見附件),現將該文件作為巖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圖審查技術性指導文件下發(fā),望各有關單位遵照執(zhí)行。

 

附件:《巖土工程勘察專業(yè)有關技術問題的解釋說明之三》

 

 

 

天津市綠色建筑               天津市勘察設計協會

 促進發(fā)展中心                   勘察工作委員會

 

                                2018420

 

附件:

巖土工程勘察專業(yè)有關技術問題的

解釋說明之三

一、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劃分

1、巖土工程勘察項目規(guī)模等級劃分執(zhí)行《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對市政工程尚應執(zhí)行《市政工程勘察規(guī)范》。

2、《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標準》中特級勘察等級的劃分,執(zhí)行與否均可,但符合特級勘察等級的項目工作量布置應滿足該標準。

    3、將液化等級為中等-嚴重的場地判定為一級場地(復雜場地)的規(guī)定暫不執(zhí)行。

二、勘察工作量的布置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原則上執(zhí)行《天津市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DB/T29-247的規(guī)定。同時強調或統(tǒng)一以下內容。

(一)勘探孔的布置

1、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數量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1/2,鉆探取土試樣孔的數量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1/3。

2、控制性勘探孔

a)5-7層民用建筑物,采用淺基礎時,必須布置控制性勘探孔,用于變形計算。

b)8層及以上屬于高層建筑,無論采用淺基礎、樁基礎,均應布置控制性勘探孔。

c)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需進行變形驗算的其他建(構)筑物,應布置控制性勘探孔。

d)“主樓與裙樓和外擴地下室一同考慮”僅指孔位布置,孔深應視需要確定,主樓需進行沉降計算時,裙房也應布置控制性勘探孔。

e)控制性勘探孔比例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1/3 ,且控制性勘探孔應布置為取土試樣孔。

    3、每一工程地質單元用于液化判別的標貫孔數量應不少于3個且不少于布置標貫孔總數的1/3;處于存在液化土層的古河道上的建筑群,每棟建筑應有1個孔進行液化土的判別。

4、剪切波速孔的數量問題

a)對單幢建筑(包括抗震設防甲類建筑,抗震設防乙類建筑,層數超過10層或高度超過24m的抗震設防丙類、丁類多層建筑),剪切波速孔數量不應少于2個。

b)對小區(qū)中處于同一地質單元內的密集建筑群,剪切波速孔數量可適當減少,但每幢高層建筑和大跨空間結構的波速孔數量不得少于1個。

c)當位于同一個地質單元的密集建筑群相鄰建筑的勘探孔可相互借用時,借用點所布置的波速孔亦可相互借用。

5、取水試樣孔應單獨布置,并在勘探點平面布置圖上進行標注。

6、勘探孔間距

a)天然地基甲級工程不超過30m,乙級工程不超過35m。

b)摩擦型樁勘探點間距不超過35m。

c)基坑工程勘探點應沿基坑各側邊布設,勘探孔間距不超過35m。

d)純地下室部分采用抗拔樁勘探孔間距可為30m~45m;采用天然地基時勘探孔間距應滿足a)款的要求。

e)實際勘探孔孔位發(fā)生移動的,應按實際位置標于平面圖上,且移位后的孔間距仍應滿足規(guī)范要求。

7、樁基工程勘察

a)勘察等級為甲級的單幢高層建筑勘探點數量不少于5個,控制性孔數量不應少于3 個(樓的長度小于35m可布置4個,控制性孔可布置2 );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幢高層建筑勘探點數量不少于4,控制性孔數量不應少于2 (樓的長度大于35m至少應布置5個,控制性孔布置不少于2 )。 

b)對密集的高層建筑群,可結合單體建筑物輪廓,按網狀布置勘探孔;相鄰的建筑物勘探點可以共用,但計入互相共用的勘探點,每個單體仍應滿足a)款的要求,且孔間距應滿足要求。

c)對于摩擦型樁,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進入預計最大樁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得小于3m;對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

d)特級勘察勘探點深度應滿足《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標準10.0.4條要求,控制性孔不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2。

8、對于純地下室或外圍大地下室項目,對于靠近側邊線有建筑物分布時,可結合建筑物平面布局布置勘探點,但勘探點應包住地下室外邊線。

9、市政工程勘探孔以取土試樣孔為主,輔以標準貫入、靜力觸探等原位測試孔,不允許采用鑒別孔

10、市政工程勘察中,穿越鐵路、交通繁忙的公路和市政道路地段,當地層變化不大時,可在穿越道路兩側布置勘探孔。

11、當靜力觸探試驗深度不能滿足預定要求時,應采用取樣、標貫等手段補鉆,并提供相關柱狀圖。

(二)取樣與原位測試要求

    1、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件(組),當采用連續(xù)記錄的靜力觸探或動力觸探為主要勘察手段時,每個場地不應少于3個孔。(其中:主要土層指對工程起重要作用的地層,如地基與基礎工程中的持力層、下臥層,基坑工程中的含水層、軟土層等;6件(組)指有效數據;基坑工程每個主要土層的直剪快剪試驗與直剪固結快剪試驗強度指標均不應少于6個;較小工程取土樣或原位測試數量也必須滿足要求)。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3、當以人工填土為淺基礎持力層時,填土段取樣間距0.5m,每棟建筑物的人工填土取土樣或原位測試數量不應少于6個(組)。

4、作為技術孔布置的的原狀取土孔和標準貫入孔,取樣和標貫間距不應超過2m(以液化判別為目的標貫間距不應超過1.5m,且應取擾動樣;軟土層中標貫測試可靈活掌握)。

5、對鋼、鑄鐵金屬管道,應對管道埋設深度范圍內各土層進行電阻率測試。

(三)地下水位量測

鉆探結束待地下水位穩(wěn)定后,應統(tǒng)一測量孔內地下水靜止水位,數量不應少于鉆探孔總孔數的1/2且不少于3個,判定液化的標貫孔必須全測。

三、巖土評價

    1、場地穩(wěn)定性、適宜性評價

    場地穩(wěn)定性、適宜性評價內容和深度執(zhí)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注意對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應評價為穩(wěn)定性差、適宜性差;一般地段評價為基本穩(wěn)定或較穩(wěn)定、基本適宜或較適宜。

    2、地基穩(wěn)定性評價

當建筑物位于軟弱地基、局部軟弱地基(如溝、坑、塘或古河道等)或因地形、地貌、設計方案造成建筑地基側限消弱或不均衡(如既有建筑基礎旁進行基坑開挖、山區(qū)的半填半挖地基)時,應進行地基穩(wěn)定性評價或提請設計進行整體穩(wěn)定性驗算,同時應提供預防措施建議。

    3、地震效應評價

    a)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地震分組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中提供的參數,結合《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中的對應關系確定。

    b)勘察報告中應提供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附錄E調整后的場地地震動峰值加速度。

    c)地基穩(wěn)定性差的場地應評價為抗震不利地段或危險地段。

    d)軟土震陷

    在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的地區(qū),當采用天然地基且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存在累計厚度≥3m的軟土層時,應對其在地震力作用下可能產生的軟土震陷進行評價,并提供估計的震陷量(震陷量通??砂?/span>80-150mm考慮),具體執(zhí)行《天津市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和《軟土地區(qū)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程》。注意此處規(guī)范中的等效剪切波速指的是軟土的剪切波速,而非20m地層的等效剪切波速。

e)抗震地段劃分時的“軟弱土”是按20m地層等效剪切波速確定的;當覆蓋層厚度<20m時,按覆蓋層等效剪切波速確定。

f)液化判別

1)液化判別應明確判別公式、參數取值(標貫擊數基準值、調整系數、水位、黏粒含量等)。

2)液化判別應遵循逐點判別、按孔計算、綜合確定的原則。注意用于液化判別的勘探孔,判別深度內的可能液化土層均應進行測試。場地液化等級是綜合確定的,不一定按計算得出的最嚴重的等級考慮。

3)勘察期間粉(砂)土層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但在設計基準期內又處于年平均最高水位以下,存在這種情況的粉土層時應進行液化判別。

g)當場地類別、液化程度差異較大時應進行分區(qū)并明確分區(qū)界限。特別是對于分布已回填的深、大坑,應根據現場波速測試結果劃分場地類別。

    h)對需要采用時程分析法補充計算的建筑,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供土層剖面、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有關的動力參數。(設計如無要求應在勘察報告中明確)

    i)計算剪切波速僅能用于場地類別劃分,具體計算執(zhí)行《天津市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

    4、水土腐蝕性評價

    a)潛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評價通常應按有、無干濕交替作用分別評價;承壓水可按長期浸水即無干濕交替作用考慮。

    b)水土對混凝土結構的腐蝕性評價應按環(huán)境類型和地層滲透性兩種情況,并按腐蝕介質分別評價。

    c)水土腐蝕性等級應按評價出的最高等級確定評價結論,并注明評價條件(潛水、承壓水、土、有無干濕交替作用、按環(huán)境類型、按地層滲透性)和腐蝕介質。

    d)當工程中采用多節(jié)預制樁、鋼管樁等基礎時,應評價地下水對鋼結構的腐蝕性。評價標準可參照《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021-2001)、《油氣田及管道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GB50568-2010)等技術標準評價。

    e)在鹽漬土和污染土地區(qū),應采取土樣進行易溶鹽測試;在其他地區(qū),當有工程經驗時,土的腐蝕性可依據水的腐蝕性判定,但應在勘察報告中進行說明。

    f)地下水氯離子超過20000mg/L時的評價要求:工程中出現氯離子超過20000mg/L時,應在勘察報告中提出對建筑材料的腐蝕作用應進行專門研究處理的建議。

5、預應力混凝土管樁、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方樁適用性中的“厚層軟土地區(qū)”的理解

預應力混凝土管樁、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方樁使用和適用范圍中的“厚層軟土地區(qū)”是指樁身范圍內軟土累積厚度≥5m的地區(qū)。

6、有關負摩阻力的評價

對有累積厚度≥3m的軟土、厚度≥3m的填墊年限小于10年的大面積填土或堆載的場地,應判斷可能引起樁周負摩阻力土層的標高和厚度,標高以軟土、填土底板標高為準厚度以軟土、填土底板以上土層厚度為準;評價樁周土負摩阻力的影響應提供負摩阻力系數。

7、淺部含水層對基坑工程的影響

第一海相層中粉(砂)土層在工程實踐中出現過坑底涌水、涌砂現象,所以需要時,應評價該含水層對基坑工程的影響,并提請設計單位注意。

四、勘察資料的簽章

1、勘察資料的簽章應嚴格執(zhí)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和《天津市巖土工程技術文件范本》的要求。

2、《天津市巖土工程技術文件范本》規(guī)定的“巖土工程勘察成果報告書責任頁”中注冊師技術責任應填寫項目負責人,將表下注去掉;“勘察外業(yè)工作責任與驗收表”中項目負責人應由注冊師簽署。

五、勘探資料借用問題

1、勘探資料原則上不得借用,僅當工程本身實施條件確有困難時,方可借用。

2、借勘探孔:在同一地質單元內借用已有勘探孔時,借用勘探點與新實施勘探點的間距按地基復雜程度等級確定,應滿足:一級(復雜)地基20m,二級(中等復雜)地基35m,三級(簡單)地基50m)。

3、借用土工試驗及原位測試資料:在同一地質單元內借用已有勘探孔的土工試驗及原位測試資料時,借用資料的勘探孔與場地的間距按地基復雜程度等級確定,應滿足:一級(復雜)地基50m,二級(中等復雜)地基100m,三級(簡單)地基150m。

4、借用地下水資料:沿海地區(qū)(塘沽、漢沽、大港)、有污染的場地不得借用水質分析資料;其他地區(qū)借用場地周圍已有水質分析資料時,借用距離應滿足3款要求,且需結合擬建工程情況新取一定數量的水試樣進行水質分析試驗。

5、借用深孔波速資料:對于同一地質單元內,相鄰場地有覆蓋層厚度實測勘察資料時,可以借鑒使用,借用場地的距離不應超過1km。

6、同一項目分期提供勘察成果時,借用條件可適當放寬。

7、借用勘探資料時,應對借用資料的原因和可行性進行詳細論述,須在勘察報告中附相應的勘探資料成果,并將借用資料勘探孔位置標注在勘探孔平面布置圖上。

六、有關幾個規(guī)范的執(zhí)行意見

(一)、《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標準》的執(zhí)行意見

1、4.2.4條,4.3.5條,6.0.5條

當需根據室內巖石試驗結果確定承載力時,應進行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對于在地下水位以下、多韻律薄層狀的黏土質沉積巖或變質巖,可采用天然濕度試樣,不進行飽和處理。試驗的巖樣應不少于9

2、4.5.7條

1)抗剪強度試驗除常規(guī)的快剪及固結快剪試驗外,對深度≥14m的基坑尚應進行三軸固結不排水試驗和三軸不固結不排水試驗,且各不少于3組;

2)對飽和軟土應進行高壓固結試驗判定其應力歷史,意義不大,可暫不執(zhí)行;

3)“砂土應做休止角試驗”,除設計要求外可暫不執(zhí)行;

4)人工素填土厚度>3.0m時,應進行抗剪強度試驗。

5)“對淤泥、淤泥質土應進行十字板剪切試驗”,視設計需要進行;

6)“對厚度>3.0m的雜填土應進行重型或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可暫不執(zhí)行。

3、4.5.8條

2款當附近有地表水體時,宜在其間布設一定數量的勘探孔或觀測孔,查明地下水與地表水體之間的水力聯系,勘察期間做不到,可暫不執(zhí)行(甲方專項委托除外)。

4、6.0.1條

1款當勘察等級為特級或甲級時,應采取質量等級為I級的土試樣,進行三軸壓縮試驗??蓵翰粓?zhí)行。

5、11.3.1條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附巖土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含建筑物基本情況及勘察技術要求)”,有甲方、設計委托書時附,無甲方、設計書面委托書時可不附。

    (二)、《天津市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DB29/T2472017的執(zhí)行

    1、3.2.1條

    天津市區(qū)及周邊地區(qū)地基土層序劃分應按《天津市地基土層序劃分技術規(guī)程》DB/T29-191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市外較遠各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濱海地區(qū)埋深25m以上應按實際情況劃分,埋深25m以下宜按上述規(guī)程執(zhí)行。

    2、3.2.4條

    天津市濱海地區(qū)上部陸相新近沉積土分布范圍見附錄A。依據第三道貝殼堤古海岸線分布情況并結合土的工程性質,該界限大致分布為:寧河蘆臺—七里海北領頭村—俵口—東、西塘坨—潘莊農場—東、西堤頭—歡坨—南、北坨—華明鎮(zhèn)—張貴莊—雙港—巨葛莊—八里臺—東臺子、萬家碼頭—沙井子—竇莊子連線,該界限向東、向南至現渤海邊的表層陸相沉積土層(原Q43al)應確定為新近沉積土(Q43Nal)。

    3、3.2.5條

   3.2.5中粉性土應定名為粉土,一般不分砂質粉土、黏質粉土。

    4、15.4.5條

    勘察成果中應提供全部工程地質柱狀圖

    (三)、《天津市巖土工程技術規(guī)范DB/T29-20-2017

    1、附錄U.3.1條

    水平地基抗力系數m值執(zhí)行天津市《建筑基坑工程技術規(guī)程》DB29-202。

 

 

 

說明:

    1、本文意見是在現行技術規(guī)范基礎上的規(guī)定,當技術規(guī)范出現更新時,按更新后的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2、本文意見未盡之處執(zhí)行現行國家、行業(yè)、地方技術標準。

    3、本文意見主要針對天津南部平原區(qū)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對天津北部山區(qū)和軌道交通工程尚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技術標準。

    4、本文意見綜合了以前下發(fā)的《巖土工程勘察專業(yè)有關技術問題的解釋說明之一、之二》的意見,本意見下發(fā)后,《巖土工程勘察專業(yè)有關技術問題的解釋說明之一、之二》作廢。

    5、本文意見解釋權在天津市施工圖審查勘察專業(yè)技術委員會。

附件:巖土工程勘察專業(yè)有關技術問題的解釋說明之三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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